
银行大厅“推销员”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金|中国银行|储户|养老金 |商业银行|存折显示余额|存款 |郑飞_网易移动
在银行的银行里,“推销员”帮忙“存钱”、购买金融服务,一群救援人员就这样失去了全部“家财”。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57名储户在当地商业银行购买“推销员”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本金1180万元。储户称,三名“推销员”在银行营业厅用手机通过银行APP向各商业公司转账,购买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理财到期后,储户发现本金和利息无法取出。之后,他们发现,接待他们的三名“推销员”并非银行职员。这些受害者大多是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多年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事件发生已五年,储户损失仍未挽回。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场所,银行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纸面公开信息显示,多家商业银行曾因非银工作人员代步银行理财产品而受到处罚。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管理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局)经调查认定,涉案三人为不是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证明三人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银行有关。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储户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以“违反担保义务”为由向银行提出要求,但在举证和维权方面面临困难。
据部分储户赌博金额统计,望而却步的大多是中老年人。采访者提供了一张代表客户经营金融服务的非银行员工的照片。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王惠芳(化名)收到一条来自“银行业务员”的微信对方称这几天有一个“存钱项目”,要求他了解。王惠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来存钱做生意。营业厅一位名叫杨娜的工作人员主动询问王惠芳在做什么业务。王惠芳看到他和其他工作人员穿着同样的黑色西装,在沟通中,他觉得 “这个销售员态度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几笔生意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银行推出了向储户派发礼品、为储户免费持有ETC等活动。王慧芳过来处理的是杨娜的微信通知。一位储户告诉新京报记者,ATM附近有一个带桌子的摊位。杨娜 通常站在柜台附近,引导存款人填写存款表格和收据ts。他还回到营业厅,帮助ATM机附近有业务的储户。马厩附近的地上还放着面粉、对联、水杯等礼物。当他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被杨娜拦住了。杨娜告诉他:“过年了,我们银行有活动,送几副对联吧。”王惠芳说,他到达营业厅后,杨娜让他到自己那里“存钱”。利率高于常规利率,年利率约为4%,到期期限为六个月。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一年期1.5%、三年期2.75%。王慧芳毫不怀疑,“大银行不会有错误。”更何况,去年他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又以前所未有的利息取出来。数着有几十万几十万元,王惠芳到了三十万元左右,这是他多年来积累的全部积蓄。他将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惠芳手机银行APP向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转账30万元,并附言“王惠芳认购嘉运恒融1号”。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通知王慧芳拿合同。营业厅里,杨娜递过来一叠资料,但娃没有看慧芳的资料。几天后,王惠芳又要求杨娜“存入”一笔10万多元。这次是从她妈妈的卡上转过来的。王惠芳向《新闻快报》记者提供的信息显示,杨娜给他的信息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权转让项目认购协议》、《投资者风险评估问题》、《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投资者关怀投资》。协议中设定的预期收益率为10.2%(年化),并填写了王惠芳的个人信息,并有书面签名。“这些字都不是我签的。”王惠芳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没有 了解对方从什么渠道获得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其中有很多信息与自己的情况不符。比如,手机号码不是他的,而是王惠芳妻子的,也是他开银行账户时提供的手机号码;他失业了,但问卷上的职称写的是“企业职员”和“业务总监”。 2020年6月,钱到期了,他的家人恰巧在 需要钱。王惠芳c联系杨娜想要收回,杨娜却说道:“再等一下,我马上去拿。”王惠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拿不回来。他去营业厅寻找杨娜,却一无所获。 “他们(银行工作人员)说杨娜不是这里的员工。” “存款”过期的存款一一来到营业厅讨要说法。据统计,经介绍购买杨娜“理财”的有57人,另有3人穿着类似“银行制服”,在银行大厅“工作”。涉案金额约为1180万元。大多数受害者是中老年人。根据存款人给出的纸质合同,他们购买的产品形式不同,收到的协议也不同,包括《产品权益协议》;有的有预期收益率,有的没有;转移资金的公司也不同包括鼎辉世纪、朴信汇福等公司。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记者,王慧芳等被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银行销售的金融产品背后有持牌金融机构和完整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央票等标准金融资产,信息披露有严格规定。产品净值、投资报告等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根据存款人给出的协议,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一笔贷款,是普通商业公司充当融资人,将应收账款、票据等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存款人。投资者。由于商业公司底层资产的真实性难以验证,随时存在供应链断裂的风险,投资者借出的钱大概率无法收回。一名理财师自称在银行工作了六年,但银监会表示与银行无关。
杨娜举起“证明”,称自己在银行工作了6年。采访者提供的照片 2020年12月,储户找到了杨娜。杨娜亲笔写下了一份“证明”,称自己从2014年4月起“进入某银行已经6年了”。“每天下午8点上班,八点下班,日常工作就是帮助银行处理大堂业务。” 2018年12月,“朴鑫进入了柳林的一家银行,通过银行员工的介绍,我开始推荐朴鑫的理财方式。” “办理业务时截至2020年9月,杨娜推荐的理财产品本息均未偿还。当年10月底,行长叮嘱其“离开银行”。2025年10月23日,新京报记者多次致电杨娜等三人,但均无经历。因案发地点为某银行业务银行,杨娜等三人 由于其他人都在营业厅工作,储户认为银行应该对此承担责任,于是向银保监会报告了此事。 2022年7月,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回应举报人:杨娜等三人并非银行员工。从核查结果看,没有证据证明杨娜和其他三人均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无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银行有关。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采访者同时给出的照片,上述信函透露,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于2021年11月23日下发了《普信汇付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纳人员案件通报》,并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普信公司吕梁分局涉案 非法挪用公众存款2.11亿元。公司主要负责人已受到处罚,涉嫌赃款将由扣押机关扣押;的r被盗资金的追缴工作将继续进行。财产将按比例返还给受害人。回应称,“从法院判决来看,本案不涉及银行相关人员。”银行应该为此负责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认定该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应对该银行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6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中国银监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依法采取相关行政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这种现象并非孤例。新京报此前曾发表《mga存款如何能保险:保险推销员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中新网记者在湖北武汉卧底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非法引入保险公司推销员,让其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推销保险。推销员会故意夸大保险福利, 隐藏不利的保险条款。银行甚至是保险公司储户的个人信息。一位业内人士透露,银行从上到下大力推销保险的原因是,除了正常的销售佣金外,通常还会获得较大的折扣,“这是一个潜规则”。 c有先例商业银行对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购买金融产品将受到处罚。 2025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三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公示表显示,某银行股份公司三亚分行因允许非商业银行员工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从事销售相关活动,被罚款25万元。举证困难、维权困难。法律专家:应强化银行提供证据的义务。多位受访储户告诉记者,目前尚未收到退款。这些储户的损失一般在几十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这就是他们的“退休金”。新京报记者查询公开信息发现,鼎辉世纪、朴信惠福等涉案企业被列为失信主体。在许多民事纠纷中被处决,而且他们名下没有可以被处决的财产。因此,储户寄希望于向银行索赔。至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郑飞表示,如果营业员有明显冒充行为,但银行没有发出相关警告,纳比戈可以给予合理警告、巡逻、或者张贴警告海报等。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失误,受害人可以以“违反安全义务”为由提起诉讼,让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经营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t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银行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附加责任。郑飞补充说,储户的证人证言本来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储户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词薄弱;本案缺乏其他佐证物证,如现场音频、视频、销售人员是否向银行工作人员发放工牌、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宣传资料等。郑飞认为,由于涉案人员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实际上与银行有关。在没有其他证据,特别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很难被公司采信。主管当局或法院。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郑飞表示,纠纷发生后,银行在证据保存和举证方面具有优势。 “案件发生地点在银行营业场所,因此银行保存有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相关图像资料。”郑飞认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存款人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增加,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针对储户举证维权困难,郑飞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举证义务,银行应提供相关录音录像、证据材料等。